签订劳动合同马虎不得 还需细究条款以免吃亏

来源:上班啦浦江人才网 | 发布日期:2009-05-08 09:29 | 点击:2638
    连日来,记者接到几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投诉。有的反映由于企业没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,实际发的工资与原先口头约定的不一致;有的反映自己与企业签订合同时没注意一些霸王条款,结果吃了亏。为此,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吴祖军提醒广大外来务工人员,签订一份合法、规范、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。同时,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,应当多留个心眼,谨防被骗。

  口头合同难有保障

  小张是安徽人,今年3月应聘成为义乌郊区一家服装厂员工。当时,她与业主王某口头约定月薪1100元。但上星期发工资时,在员工工资单上,小张的工资只有800元。她找王某理论,可王某不承认当初的约定,称约定的月工资就是800元。后经有关部门协调,王某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小张支付了850元工资。

  温馨提示 吴祖军表示,口头劳动合同看似简便灵活,但发生争议时,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,难以举证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0条规定,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服装厂业主没有与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固然要承担相应责任,但小张当初因过于相信业主,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结果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,提供不出书面依据,自身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。

  合同违法应属无效

  一年前,江西籍外来务工人员小丁应聘到义乌城区某酒吧当服务员。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每月工资1300元。合同还规定员工必须交纳2000元风险押金,工作满一年后,酒吧视其工作情况酌情退回。为了得到这份工作,小丁无奈同意。

  3月中旬,小丁工作满一年,向业主提出退还风险押金,但业主以生意冷清与小丁工作不力为由,欲扣下小丁交纳的风险押金,小丁随后来到劳动部门投诉。经劳动部门查处,酒吧业主最终退还风险押金。

  温馨提示 吴祖军表示,一些企业在招工时,依仗其垄断地位和特有的优势,以种种理由要求求职者交纳各种名目的风险金、集资款,有的还要求劳动者写下自愿交纳的书面承诺,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行为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酒吧向小丁等人收取风险押金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,应属无效。

  应拒签“生死合同”

  4月初,义乌人刘先生从部队退伍后,因有驾驶技术,与一位货运站业主签订了劳动合同。拿到合同时,刘先生仔细看了有关条款,发现其中有“员工发生死伤事故,企业概不负责”的内容。上星期,刘先生拿着这份合同来到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咨询,工作人员明确答复,将“发生死伤事故,企业概不负责”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,就是俗称的“生死合同”,这样的条款明显违法。

  温馨提示 吴祖军表示,建筑、运输等高危作业,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,将“死伤概不负责”等内容写入劳动合同,以此作为推卸应承担责任的“合法理由”,这种行为是我国法律、法规明文禁止的。“伤、残、亡皆由员工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,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合同。作为劳动者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,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,对‘生死合同’应予拒签。”